中環恒灃建設有限公司
Zhonghuanhengfeng Construction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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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總承包一級 公路總承包三級
建筑總承包二級 環保專業承包三級
3 計算建筑面積的規定一
般規定
3.1.1 建筑工程計算建筑面積應同時滿足以下必要條件:
1 其外圍護結構、圍護設施能夠形成封閉或不完全封閉建筑空間;
2 建筑空間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非水平面結構凈高在2.10m及以上的;
3 建筑空間能夠通過水平或垂直交通空間正常出入的。
3.1.2 建筑工程建筑面積應按各自然層樓面或地面處圍護結構外表面的水平面積之和計算;無圍護結構的,以圍護設施外表面的水平面積之和計算。
3.1.3建筑工程在規劃、設計、施工、預售等未竣工階段,建筑面積應按建筑設計圖紙尺寸計算;竣工后,建筑面積應通過實地測量獲取。
3.1.4 建筑面積計算過程中,尺寸應按米取至三位小數,建筑面積應按平方米保留兩位小數。
3.2 具體規定
3.2.1 建筑物內設有局部樓層的,局部樓層的二層及以上樓層,有圍護結構的應按其圍護結構外表面水平面積計算全面積;有圍護設施的應按其圍護設施外表面水平面積計算1/2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不計算面積。
3.2.2 建筑物樓面、地面、頂面為斜面、曲面等非水平面的,有圍護結構的應按其圍護結構外表面水平面積計算全面積;有圍護設施的應按其圍護設施外表面水平面積計算1/2面積。結構凈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應計算面積;結構凈高在2.10m以下部位,不計算面積。
3.2.3 場館看臺下的建筑空間,有圍護結構的應按其圍護結構外表面水平面積計算全面積;室內單獨設置的有圍護設施的懸挑看臺,應按其圍護設施外表面水平面積計算1/2面積;有頂蓋無圍護結構的場館看臺應按其頂蓋水平投影面積計算1/2面積。結構凈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應計算面積;結構凈高在2.10m以下部位,不計算面積。
3.2.4 地下室、半地下室,應按其圍護結構外表面水平面積計算建筑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不計算面積。
3.2.5 出入口坡道有頂蓋的部位,應按其圍護設施外表面水平面積計算建筑面積。結構凈高在2.10m及以上的,應計算1/2面積;結構凈高在2.10m以下的,不計算面積。
3.2.6 建筑物架空層,應按其圍護設施外表面水平面積計算建筑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不計算面積。
3.2.7 建筑物的門廳、大廳按一層計算建筑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不計算面積。
3.2.8 建筑物間的架空走廊、連廊,有圍護結構的應按其圍護結構外表面水平面積計算全面積;有圍護設施的應按其圍護設施外表面水平面積計算1/2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不計算面積。
3.2.9 立體車庫等,無結構層的應按一層計算,有結構層的應按其結構層面積分別計算。有圍護結構的應按其圍護結構外表面水平面積計算全面積;有圍護設施的應按其圍護設施外表面水平面積計算1/2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不計算面積。
3.2.10 有圍護結構的舞臺燈光控制室,應按其圍護結構外表面水平面積計算建筑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不計算面積。
3.2.11 附屬在建筑物外墻以外的落地櫥窗應按其圍護結構外表面水平面積計算建筑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不計算面積。
3.2.12 窗臺與室內樓面或地面高差在0.40m以下且結構凈高在2.10m及以上的凸(飄)窗,應按其圍護結構外表面水平面積計算建筑面積。窗臺與室內樓面或地面高差在0.15m及以下的,應計算全面積;窗臺與室內樓面或地面高差在0.15m以上、0.4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3.2.13 有圍護設施的挑廊、檐廊、室外走廊,應按其圍護設施外表面水平面積計算建筑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1/2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不計算面積。
3.2.14 門斗應按其圍護結構外表面水平面積計算建筑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不計算面積。
3.2.15 門廊、有柱雨蓬應按其圍護設施外表面水平面積計算建筑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1/2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不計算面積。
3.2.16 建筑物凸出頂部的樓梯間、水箱間、電梯機房等,應按其圍護結構外表面水平面積計算建筑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不計算面積。
3.2.17 圍護結構不垂直于水平面的、圍護結構為曲面或變截面的,結構凈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凈高在2.10m以下的部位,不計算面積。
3.2.18 建筑物的提物井、管道井、通風排氣等豎井、電梯井、煙道及室內樓梯(間),應并入建筑物的自然層、設備層、轉換層、避難層、局部樓層計算建筑面積。有頂蓋的采光井應按一層計算建筑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不計算面積。
3.2.19 室外樓梯應并入所依附建筑物自然層,并按其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筑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1/2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不計算面積。
3.2.20 陽臺、入戶花園等,有圍護結構的應按其圍護結構外表面水平面積計算全面積;有圍護設施的應按其圍護設施外表面水平面積計算1/2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不計算面積。
3.2.21 車棚、貨棚等,有圍護結構的應按其圍護結構外表面水平面積計算全面積;無圍護結構的應按其頂蓋水平投影面積計算1/2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不計算面積。
3.2.22 建筑物內的變形縫,應按其自然層、設備層、轉換層、避難層、局部樓層,合并在建筑物建筑面積內計算;對于高低聯跨的建筑物,當高低跨內部連通時,其變形縫應在低跨建筑物建筑面積內計算。
3.2.23 建筑物的其他建筑空間,有圍護結構的,結構層高2.20m及以上的,應按其圍護結構外表面水平面積計算全面積;有圍護設施的,結構層高2.20m及以上的,應按其圍護設施外表面水平面積計算1/2面積。
3.2.24 下列建筑物、建筑物部位、構筑物不應計算面積:
1 與建筑物內不相連通的建筑部位;
2 騎樓、過街樓底層公共通行空間、通道;
3 舞臺及后臺懸掛幕布和布景的天橋、挑臺等;
4 無頂蓋的場館看臺和采光井,露臺、花架、屋頂裝飾性構件、泳池、水箱;
5 建筑物的設備平臺、操作平臺、上料平臺,建筑物中的箱、罐平臺;
6 臺階、無柱雨篷、空調室外機擱板(箱)、爬梯;
7 窗臺與室內樓面或地高差在0.40m以下且結構凈高在2.10m以下的凸(飄)窗,窗臺與室內樓面或地面高差在0.4m及以上的凸(飄)窗;
8 建筑物以外的地下人防通道,獨立的煙囪、煙道、豎井、地溝、油(水)罐、氣柜、水塔、貯油(水)池、貯倉、棧橋等構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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