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環(huán)恒灃建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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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qū)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款支付擔保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工程款支付擔保行為,保障工程款和農牧民工工資支付,維護建筑市場秩序,推進市場信用體系建設,促進建筑業(yè)高質量發(fā)展,依據(jù)《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等部門關于加快推進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工程擔保制度的指導意見》(建市〔2019〕68號)等規(guī)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內蒙古自治區(qū)行政區(qū)域內,依法需要申辦建筑工程施工許可(包括開工報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房屋市政工程)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工程款支付擔保,是指為保證建設單位履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簡稱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款支付義務,由擔保人為建設單位向施工單位出具的保證按時、足額支付工程款的擔保。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擔保人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并可以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的銀行業(yè)金融機構、保險機構。
銀行業(yè)金融機構是指依法登記并取得總行開展工程擔保業(yè)務書面授權的分行、支行以上銀行。
保險機構是指取得開展建設工程保證保險業(yè)務資格許可并依法登記的保險公司、取得總公司授權的保險分支機構,并符合《信用財險和保證保險業(yè)務監(jiān)管辦法》規(guī)定的基本條件。
工程款支付擔保可以采用銀行保函、保證保險等方式,對上述擔保方式出具的文書統(tǒng)稱為保函。
第五條 工程款支付擔保范圍包括工程預付款、進度款、工程結算尾款等除工程質量保證金之外的所有應付款項(可扣除已完成支付的工程款),包含農牧民工工資等人工費。
建設單位應當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且施工單位進場前,向施工單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第六條 工程款支付擔保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政府投資房屋市政工程的工程款支付擔保費用納入工程概算,列入工程建設其他費用。
工程款支付擔保費用以工程款支付擔保金額為基數(shù),乘以年費率和擔保期限進行計算。年費率由建設單位和擔保人協(xié)商確定。
鼓勵擔保人根據(jù)建設單位信用情況,實行擔保費率差別化制度。
第七條 各級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工程款支付擔保制度落實情況的指導和監(jiān)督檢查。對于建設單位未按照《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和本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提供、更新工程款支付擔保的,由監(jiān)督該房屋市政工程的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依法查處或移送相關部門處理,并按規(guī)定記入信用記錄。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職權向建設單位推薦或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擔保人。對違反工作紀律的,移送紀檢監(jiān)察部門,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第二章 一般規(guī)定
第八條 同一擔保人不得為同一房屋市政工程同時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和履約擔保。
施工單位不得指定擔保人,擔保權益不得轉讓。施工單位因擔保索賠取得的款項應當優(yōu)先用于支付農牧民工工資。
第九條 按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款總金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的,最低擔保金額采用超額累進方式計算。施工合同價款1000萬元以下的(含1000萬元),擔保金額不得低于施工合同價款的10%;施工合同價款1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含1億元),超出1000萬元部分,不得低于5%;施工合同價款1億元以上的,1億元以上部分,由雙方商定擔保金額。
按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款支付節(jié)點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的,每個支付節(jié)點都應當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且擔保金額不得低于施工合同約定支付節(jié)點的工程款金額的15%。
使用財政預算資金的房屋市政工程,擔保金額的計算基數(shù)應當扣除已批準的財政預算資金金額。
建設單位要求施工單位提供履約擔保的,工程款支付擔保金額不得低于履約擔保金額。
第十條 施工合同中應當明確工程款支付節(jié)點、支付期限、支付擔保形式、金額、提供時間等,建設單位應當按施工合同約定向施工單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第十一條 保函應當明確擔保期限的開始時間和截止時間,采用任一方式進行擔保的,最終擔保期限的截止時間應當為按施工合同工期計算的工程竣(交)工結算完成,工程結算款除工程質量保證金以外結清之后30日至180日。擔保人應當在保函中明確擔保金額、賠付方式、賠付程序、賠付時限等內容。
因不可抗力、雙方確認或生效裁判文書確認的施工合同解除等原因導致施工合同無法繼續(xù)履行的,建設單位付清工程款后,可撤銷或解除工程款支付擔保。
第十二條 工程款支付擔保期限屆滿前,采用分段擔保的,應當在保函到期前7日內提供下一階段的保函。
因擔保金額被索賠等原因導致?lián)=痤~不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索賠完成后30日內,按本辦法規(guī)定補足并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因工程延期、結算或付款延期等原因導致?lián)F谙薏粷M足要求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原擔保期限截止時間30日前按本辦法規(guī)定延續(xù)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因設計變更、施工工藝變更、材料價格變動等引起工程造價浮動超過施工合同價款10%的,應當相應調整工程款支付擔保金額。
第十三條 保證保險條款應當經(jīng)保險監(jiān)督管理部門批準或備案。保函應當為不可撤銷,在約定的有效期屆滿之前,除因施工合同中止執(zhí)行、解除或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情形外,擔保人、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撤保。
擔保人開展工程款支付擔保業(yè)務,應當符合國家和自治區(qū)相關規(guī)定。
工程款支付擔保費用應當符合國家和自治區(qū)相關規(guī)定,擔保人不得低于成本惡意競爭,擾亂市場秩序。
第三章 履約與賠付
第十四條 擔保人在出具工程款支付擔保憑證后,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提供給施工單位,由施工單位在7日內將工程款支付擔保憑證上傳“內蒙古自治區(qū)智慧建筑管理服務信息系統(tǒng)”(以下簡稱智慧建管系統(tǒng)),并按照施工合同約定支付周期,在智慧建管系統(tǒng)準確填寫工程款支付節(jié)點等信息。
支付節(jié)點信息提交完成后不得擅自變更。因工程延期等原因確需變更的,擔保人在出具新的工程款支付擔保憑證后,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提供給施工單位,由施工單位在7日內上傳智慧建管系統(tǒng)。
第十五條 施工單位收到工程進度款后,應當在智慧建管系統(tǒng)確認收到,填寫收款金額并上傳收款憑證。
工程竣工結算完成后,施工單位應當上傳結算文件,并確認結算完成。
第十六條 按照工程款支付節(jié)點信息,施工單位逾期15日未確認收到工程款并上傳收款憑證的,智慧建管系統(tǒng)將進行預警。
擔保人可通過智慧建管系統(tǒng)對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履行施工合同情況進行查看。
第十七條 工程竣工結算完成、工程款結清,施工單位出具工程款結清證明后,工程款支付擔保終止。
第十八條 施工單位完成施工合同約定內容,建設單位未按施工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的,或建設單位未按時足額向農牧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撥付人工費用的,施工單位可以發(fā)出書面索賠函及相應證明材料,要求擔保人履行賠付義務。
施工單位擬向擔保人索賠時,應當提前書面告知建設單位,建設單位應當主動配合施工單位做好索賠工作。提供擔保的擔保人應當在收到索賠函7日內,將賠付費用支付至施工合同中約定的承包人賬戶或農牧民工工資專用賬戶。
第十九條 施工單位索賠完成后7日內,應當將賠付金額、賠付日期等信息上傳智慧建管系統(tǒng),并書面告知建設單位。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按本辦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后,由施工單位將擔保憑證上傳智慧建管系統(tǒng)。
第二十一條 對完成的工程量、應付工程款金額存在爭議的,擔保人應當首先對無爭議部分履行保證義務,對有爭議部分由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擔保人共同協(xié)商處理。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其他法定形式的擔保,可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的房屋市政工程,依照本辦法作出相應調整。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qū)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自治區(qū)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自治區(qū)財政廳按職責分別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4年3月1日實施,有效期自2024年3月1日至2026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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